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1615      证券简称:明阳智能       公告编号:2022-019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70号)核准,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不超过147,928,994股。公司本次实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47,928,994股,每股面值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13.52元,拟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1,999,999,998.88元,实收股东认缴股款人民币1,999,999,998.88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993,211,072.47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致同验字(2022)第110C000059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将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截至2022年2月22日止,公司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开设的账户及募集资金账户余额如下:

  注1:公司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999,999,998.88元,扣除发行有关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993,211,072.47元,与上表中截至2022年2月22日止募集资金账户余额的差异为银行存款利息。

  注2:截止公告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存放至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后续公司将根据业务需要,将募集资金划转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的募集资金专户。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连同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内容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四、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三方监管协议》中,甲方为本公司,乙方为开户银行、丙方为保荐机构,主要内容如下: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补充流动资金,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2、在募集资金专户内,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洋、先卫国手持丙方单位介绍信及身份证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7、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

  8、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5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1、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2、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3、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4、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均可以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特此公告。

  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董事会

  2022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