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加强采用中线式尾矿筑坝法尾矿库安全管理工作

各市应急管理局:

为进一步提高采用中线式尾矿筑坝法尾矿库的安全生产水平,根据《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8号,以下简称“38号令”)《尾矿库安全规程》(GB39496-2020)等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采用中线式尾矿筑坝法尾矿库(以下简称“中线法尾矿库”)安全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一)新建、改建、扩建中线法尾矿库,设计单位应具有相应的甲级资质。勘察、安全评价、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要求按照38号令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安全设施设计中未进行砂量平衡或砂量平衡不正确的,未提出入库尾矿浓度、筑坝尾砂的控制粒径、产率、临时边坡控制要求及在堆坝区未设置截排洪设施的,不得通过审查。

二、严格运行期安全管理

企业要认真按照安全设施设计和规程要求,重点做好以下安全管理工作:

(一)对在运行的中线法尾矿库设计文件进行复查,对设计文件中未进行砂量平衡或砂量平衡不正确的,未提出入库尾矿浓度、筑坝尾砂的控制粒径、产率、临时边坡控制要求及堆坝区未设置截排洪设施的,应要求设计单位根据实际运行情况补充完善相关内容。

(二)补充完善堆积坝、堆坝区截排水设施及安全监测设施施工图设计。

(三)每堆筑一期子坝,应对堆坝区进行一次测量,对因欠砂导致临时边坡的堆积坡比不满足安全设施设计要求的,在未采取措施解决之前,严禁继续生产。

(四)每堆筑一期子坝,应复核堆坝尾矿砂量与库内堆存量之间的砂量平衡。

(五)应对堆坝尾矿的比重、浓度、粒度进行指标检测,检

测频率不少于每周一次。当检测指标与设计指标偏差超过5%时,应增加检测次数并分析原因、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检测指标与设计指标偏差超过10%时,应先停止排放,待问题解决后方可恢复排放。

(六)每年汛期前必须按设计要求完成截排水设施的修建和维护,确保排水畅通。

(七)加强汛期堆坝区防洪管理,堆坝区汛期防洪工作应作为年度作业计划编制的重点内容,堆坝区的防洪标准应不小于50年一遇洪水;坝体出现冲沟、裂缝、塌坑等现象时,应及时处理。

(八)堆坝区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岸坡清理,并作好记录。堆坝区不得堆存设计以外的尾矿、废石、废渣或其他杂物。

(九)及时按设计要求安装监测监控设施,加强对外坝坡监测设施的维护,确保正常运行。

(十)应加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专职技术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使其具备管理中线法尾矿库的能力。

(十一)每年汛前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根据尾矿库运行情况进行调洪演算,复核尾矿库防洪能力,确定汛期尾矿库的运行水位、干滩长度、安全超高等安全运行控制参数。

三、工作要求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强化对中线法尾矿库的安全监管,精准执法,督促指导企业加强现场安全管理,严格按照安全设施设计

要求进行放矿、筑坝,强化巡查检查,突出重点,加强对临时边坡的堆积坡比的检查;加强汛期堆坝区截排水设施的检查,包括永久截排水设施和临时截排水设施;加强对外坝坡监测监控设施的检查维护,保证监测设施正常运行,不断提升尾矿库安全生产保障水平。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2022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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